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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魏来:当前行业实际情况呼唤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5-03-14  人气: 143 

在国家全面推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法治战略背景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作为破解“鉴定依赖症”“诉讼拥堵症”的破局之钥,正在引发行业深度变革。本文聚焦核心命题:解构当前建工纠纷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专业鸿沟”“鉴定困局”的三重梗阻,剖析争议评审机制“专业技术赋能”“全周期管控”“非诉解纷”的创新价值,进而论证这种“东方经验”对构建建筑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意义。

01国内建设工程类纠纷处理现状的困局

(一)审判资源的稀缺与案件数量庞大之间的矛盾之困
据资料检索,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从2018年的2803.5万件到2023年的4557.4万件。全国12万多名员额法官,年平均要审300件到400件案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仅2024年全国法院审理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文书为117005件,各大仲裁机构每年受理该类型案件数量的增长率也十分惊人。案多人少的现状必然导致法官办案压力巨大,而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普遍疑难复杂性,导致该类型案件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因此该类型案件积压就更为严重。

(二)争议焦点高度专业化与法官工程专业知识局限之间的矛盾之困
建工案件常常涉及造价、工期、质量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索赔等问题。法官面对巨大的办案数量与审限的要求,无法对每个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另外,虽然部分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法官也未必需要精通这一大堆专业技术问题,但如果不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或不是长期从事相关案件审理、很少有现场施工经验或未从事过专业造价、建筑工作的专业人员,仍然难以对案件事实和行业惯例有准确的把握,从而可能会造成错案。据部分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建工案件的二审改判率,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

(三)建工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之困
建工案件中,鉴定是一个重要环节,造价、工期、质量等等专业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准确的判断依据。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鉴定周期长,普通房建工程造价鉴定常规耗时二至三个月,叠加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就初稿、复审稿开展的多轮修订流程,并计入文书送达与异议反馈等法定程序耗时,超过半年也并不鲜见。如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还有可能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进一步拉长了期限。

二是鉴定费用高,现行的鉴定收费依据也欠合理,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低于3%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但没有利润甚至亏损,鉴定机构仍然按所谓的“标准”和不合理的约定机械收费,“不缴费就不启动”,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四是部分鉴定机构存在“转包”现象,即通过法院摇号摇中的鉴定机构中有资格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在具体鉴定工作中参与较少,而将大部分工作转给他人去做,无法保证鉴定质量。

五是并非所有工程案件的疑难问题都能通过鉴定解决,尤其是在质量鉴定领域,涉及的问题更加纷繁复杂。有的问题即便是专业机构也难以凭借现有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现行鉴定手段进行定量评价,比如某些案件中的质量损害问题原因鉴定,可能有多方或多种因素造成,但鉴定机构有时无法准确确认责任主体,也无法量化导致质量损害的各方原因比重,最后导致花了鉴定的时间,却得不出结果的尴尬局面。

‍六是以鉴代审问题‍,法官断案过度依赖鉴定结论,导致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一些法院在审理建工案件时只要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就机械启动鉴定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均直接引用鉴定意见机械断案,而未能充分考虑每个案件具体的背景和实际情况。

(四)审限过长、诉讼成本失控与“案结事未了”导致的社会风险累积之困
上述三个原因叠加,导致建工案件审理期限长路漫漫。而目前相当一部分建工案件,就算二审结束,也没有息讼宁人,很多情况都会申请再审,甚至申请检察院抗诉。都说效率和公平是一对矛盾,但是当效率低到极致,没有人会感到公平。另一方面,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也使当事人不堪重负。让人更头疼的是,一部分案件存在“案结事未了”情况,即案件生效,走到了执行,穷尽了再审、申请抗诉等程序,但仍然没有解决问题,矛盾继续累积。由于工程案件还会牵涉到有利害关系的但未参与到诉讼中的各种分包、材料商、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等各种主体之间的矛盾,一些“马拉松诉讼”虽然结案,但没解决问题,反而使各主体都“不开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给政府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急需新的机制,由此在国家多元解纷机制顶层设计下,国际通行的争议评审机制近年开始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仲裁机构的重视。

02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应当前实际需求而生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中争议评审/裁决机制(DRB/DAB)的由来及演进》一文已经详细介绍了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及起源,以及在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下DRB/DAB(Dispute Review Board/Adjudication Board)争议评审/裁决机制的演进。笔者将与之相近的几个概念也做一对比:

那么,什么是中国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 本文提出的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基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治理理念,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技术复杂、周期长、涉众广的特点,构建的“争议评审+争议调解+判决裁决/司法确认”三位一体的复合型解纷机制,是一套争议解决的制度组合拳。在坚守法治原则和司法权威的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实现纠纷解决效能的系统性提升,将“守正创新”落到实处,既“治已病”,更“治未病”。争议评审是争议解决的基础,制度设计需要贯穿于争议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争议调解是争议解决的手段,依托评审结论开展行业惯例引导型调解,强调维护商业合作关系。判决裁决/司法确认是争议解决的最后保障,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快速司法确权,赋予强制执行力。

这种新模式力求将所有争议在争议评审和争议调解阶段解决,争取达到“不鉴定、不诉讼、不仲裁”的目的,如果经过了争议评审和争议调解阶段仍然未能使纠纷最终解决的,争议评审有关技术和行业的关键评价意见也将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关键依据,破解“以鉴代审”困局。这种模式是一种新的突破,也是一种新的机制,将建工案件高效、高质、彻底而不留后患地解决,能够缓解法院压力,节约社会成本,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

(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中争议评审的优势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的关键在于专业的争议评审,只有高质量的、高效率的、令各方当事人信服的、并具有实操性的专业评审意见或评审决定,才能为顺利调解以及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提供重要的争议最终解决基础。

优势一:评审员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保证评审质量。
评审组的专家往往由“技术+法律”的专业评审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的关键问题,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工程造价争议中,评审组专家可以凭借其专业的造价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准确地判断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计价方式是否合理、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普通的法官和仲裁员来说可能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具有专业背景的评审组专家能够对这些专业问题进行相对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还可以利用先进的专业技术并结合AI发展的最新成果为专业的评审赋能,给出科学合理的意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款,提高了解决纠纷的准确性和信服力,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评审结果。

优势二:效率革命,从“矛盾集中爆发后救济”到“矛盾预防及时解决”。
最后进入诉讼或仲裁的建工案件,往往是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爆发,可以说是病入膏肓,解决起来耗时长,难度巨大,成本高昂。争议评审往往更强调在争议事前预防、事中迅速介入,事后及时沟通解决。评审程序的及时启动可以在短时间内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争议的焦点和各方的诉求,能够快速对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或决定,避免了争议的长时间拖延,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优势三:成本优化,综合成本明显下降。
与诉讼和仲裁相比,争议评审的成本相对较低。一方面,争议评审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更关键的是不需要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在一些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可能同时有造价、工期、质量等问题的鉴定,而一个质量问题,又可能同时需要进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修复方案和修复方案费用的鉴定等等。在法院或仲裁中解决这些问题极其耗时耗力耗钱。而争议评审,将这些问题直接交给双方信任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迅速高效高质作出评审结论,其过程不会像鉴定那样繁冗复杂,但最后的结论有可能远比通过数个鉴定得出的判决/裁决结果更加能贴近各方当事人的预期。

优势四:争议评审具有非对抗性、非公开性,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作、不伤和气。
在建设工程中,当事人之间通常需要长期合作,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采用对抗性较强的诉讼或仲裁方式,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影响后续工程的顺利进行。而争议评审通过专家的调解和协调,能够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双方合作关系的破坏,为双方在后续工程中的继续合作创造良好条件。如果争议评审制度能够得到普遍推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防止承包人因为正常的争议解决成为承接新工程的绊脚石。

优势五:有助于中国企业出海适应国际投资建设的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海外工程承包规模的扩大,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项目时必须高度适配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规则。推行争议评审解纷机制与国际接轨,有利于中国企业适应海外投资建设的争议解决,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工程竞争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在国际工程项目或跨境投资过程中,常见的FIDIC合同范本及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如DAB/DAAB)已被广泛应用,可以为中国企业适应国际规则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可以为中国企业及服务机构锻炼并储备一批技术与法律兼通的专业人员,确保企业在海外工程中第一时间找到可靠的“内生”专家力量,减少对外部昂贵顾问或律师团队的依赖。中国若形成成熟的争议评审体系,甚至还可以输出中国工程管理经验,平衡西方主导的争议解决话语权,提升中国规则的国际影响力,为全球工程争议治理贡献东方智慧。

03结语
中国建筑业正经历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的转型阵痛,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已难承重负。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新模式以“专业评审为核、多元衔接为翼”,构建起“前端预防-中端化解-末端保障”的全周期治理体系,既纾解了“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更以“技术+法律”双轮驱动破解专业壁垒。这种机制创新不仅为万亿级建筑市场注入解纷活力,更通过规则衔接与人才培育,助力中资企业在国际工程争端中掌握话语权。从“治已病”到“治未病”,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防控”,这场以非诉机制为核心的法治革新,正是中国建筑业突破发展桎梏、接轨全球治理的必由之路。以东方智慧重构争议解决生态,方能筑就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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